函 容積送出基地申請依「臺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辦理時,有關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之認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8月31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2240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容積送出基地申請依「台北市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辦理時,在地政單位未配合調降土地公告現值前,第四條代金計算公式中,有關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應包含該基地移出之容積樓地板面積,隨函檢送奉市長核定簽呈影本(如附件)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局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北市都四字第八九二一一九八七○○號函辦理。
二、容積接收基地之代金計算,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仍以基地實際建築之總樓地板面積來檢討核算。
三、納入八十九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五四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三七號。
四、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