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得否由單一個人或建設公司名義為起造人集體興建(多戶)工廠類建築物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4月12日
台內營字第093008256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及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得否由單一個人或建設公司名義為起造人集體興建(多戶)工廠類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府建管字第0930026189號函。
二、案經轉據經濟部工業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工中字第○九三○五○○二○三○號函(如附件)示:依現行「工廠管理輔導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復依經濟部所定,申請工廠設立登記、變更設立登記應檢附之書件為: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至建物之起造人或所有人,尚非「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案查事項。另按「本法所稱建築物之起造人,為建造該建築物之申請人,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亦由法定代理人負之。起造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或法人者,由其負責人申請之,並由負責人負本法規定之義務與責任。」、「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築法第十二條及第三十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案申請工廠類建築物建造執照,有關起造人之名義乙節,請依前揭建築法令規定認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