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都市計畫法臺北市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第三款工業區廠商之「建廠計畫」,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因牴觸該法規定,應免予適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7月4日
府都一字第9007112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第三款工業區廠商之「建廠計畫」,於「工廠管理輔導法」公布施行後,因牴觸該法規定,應免予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都市發展局案陳本府工務局九十年五月二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二九七三三○○號函辦理。
二、「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修正乙案,本府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函送台北市議會審議在案,其中第十條之一第三款後段「供工業使用及工廠所需之設備,於建廠時,應連同建廠計畫提出申請,並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增建時亦同。」等文字,因應工廠設立登記作業變革,並配合當時正進行審議中「工廠管理輔導法」(草案)相關內容,予以刪除,惟尚未完成修法程序。
三、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自治條例牴觸法律者無效之規定,現行「都市計畫法台北市施行細則」規定牴觸「工廠管理輔導法」,有關該施行細則第十條之一第三款後段文字應提出「建廠計畫」相關規定,應免予適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相關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