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都市計畫工業區內,申請建照案件之處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3月28日
台九十內字第008945-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院五十六年十二月九日台五十六內字第九五四二號令,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本案係依臺北市政府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府工建字第八九○八○二二七○○號函辦理。
 
 
內政部 函
中華民國59年12月21日
台內地第399820號     
 
主旨:工業區內,申請建築案件之處理
說明: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內,申請建築案件之處理除應依照行政院台五十六內字第九五四二號令:「1.工業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工業使用為主,因而工廠必需之員工宿舍及其附屬福利康樂設備如餐廳福利社等應准予建築,惟應於申請建廠時連同設廠計畫一併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之許可2.其他與工業無關之建築物應嚴加限制。」行政院(58).2.26台五十八經字第一六○三號令核定經濟部(58)3.31台工字第一○五六○號公布之「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第五條:「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工廠設立許可案件後,應於十五日內就左列各款,切實調查,核簽意見轉報省建設廳核辦。一、廠址座落地區。二、廠址廠房作業性質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法令。三、是否妨礙附近居民之安寧或商業之便利或公共安全與衛生。四、是否妨礙附近農作物。五、使用土地是否符合有關地政法令之規定,但在編定工業用地或開闢之工業區內設廠者可免予查核。六、其他有關事項。省建設廳應於文到十日內為許可與否之核定,如係訂有設廠標準或自製計畫之工業應轉報經濟部核示;前二項查核事項,在直轄市由市建設局辦理。」之規定及有關法令辦理外,主管建築機關對工廠及附屬建築物之建築許可審查,應參照經核准之工廠設立許可案從嚴辦理,以防止假借設廠名義而於工業區大量建造住宅之事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