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兩縣市相毗鄰之鄉鎮及暫未編定用地可否申請集村興建農舍,暨建築基地中多餘之農地面積是否須要分割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農水保字第095185194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兩縣市相毗鄰之鄉鎮及暫未編定用地可否申請集村興建農舍,暨建築基地中多餘之農地面積是否須要分割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持局案轉貴府95年8月1日府農地字第0950203102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鎮、市、區)或毗鄰之鄉(鎮、市、區);且基於縣(市)政府業務及農地管理之需要,各起造人提供集村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亦應坐落於同一縣(市)內。
三、為利農地管理及明確建築管理規定之適用,暫未編定用地宜先辦理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事宜,俟補註使用地類別後再行申請興建農舍。
四、集村興建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係依照各造起人持有之農業用地面積,依據上開辦法規定計算而得,應無所稱多餘土地面積之情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