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為特定建築物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台內營字第097080097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為特定建築物疑義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經濟部工業局97年1月21日工中字第09705000780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31日農企字第0970103038號函辦理,併復立法院花冠委員96年12月31日傳真函轉林永棠先生96年12月31日陳情書。
二、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2年2月27日農授中字第0921070106號函,略以:「....農產品加工室屬固定建築物,可依前執行要點(建築法第73條執行要點)附表一歸為C-2一般廠庫。」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工廠類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50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70平方尺者屬特定建築物,合先敘明。
三、有關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是否屬工廠乙節,經本部營建署函詢經濟部工業局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據經濟部工業局97年1月21日工中字第09705000780號函復:「...依『非都市地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第2點附件1規定,農業設施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設施之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範圍。」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月31日農企字第0970103038號函復:「....依現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11條至第14款規定,農作產銷設施-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依生產需要核定,最大興建面積為660平方公尺。其要旨係為農民將自產農產品作簡易初級加工所需之設施,以提高農產品附加價值,因不涉及工廠登記事宜,而以容許使用方式於農業用地上設置,故本會曾多次函釋說明,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書,不得據以申請辦理工廠設立登記。...農業設施係專供農業生產或貯存農產品使用,與一般作居住使用或工廠使用之建築物使用特性有所不同,......對於農民之自產農產品加工室不得申請工廠登記,卻以工廠之建築管理規定予以限制,似有未當。....」准此,農產品加工室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17條第7款所稱工廠類,不適用同編特定建築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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