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有關建築基地面積與自有農地面積之比例不足,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暨「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之適用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6日
農授水保字第092184739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台端陳情關於徐兆妤等人申請集村興建農舍,台中縣政府認定其建築基地面積與其自有農地面積之比例不足,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暨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適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九十二年十月八日陳情書。
二、有關建築基地面積與其自有農地面積之比例不足疑義乙節,本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二一八二三九九○號函移請內政部營建署主政案副本諒達。
三、至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與九二一震災災區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暫行辦法適用疑義,因適用土地及申請人繫屬之法律性質相異,故應擇一申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