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關於網室及農業資材室得否免辦理地基調查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4月21日
台內營字第095082089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網室及農業資材室得否免辦理地基調查乙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5年4月10日農企字第0950118271號函辦理,併復臺中縣政府95年2月27日府工建第0950050500號函。
二、本部93年2月12日內授營建字第字第0920013745號函示:「鑑於農業生產設施中之溫室,係專供農業生產使用,雖面積具相當規模,但樓層數僅為一層,且使用人數甚少,與一般建築物相較,較無基礎構造安全之顧慮。故同意興建農業生產使用之溫室,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地基調查;但如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時,仍應依同條第四項規定,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適當對策。」先予敘明。
三、案經徵詢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意見,略以:考量溫室或網室之使用,其內以種植農作物為主,另農業資材室之最大興建面積330平方公尺,其係供放置農業資料,小型農機具,似尚涉關建物結構載重、構造材料等實務情形,得否免辦理地基調查一節,涉及建築專業技術,仍請本部營建署衡酌。
四、參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揭意見,農業生產設施中之網室性質與溫室類似,得依本部93年2月12日授營建管字第0920013745號函辦理,至農業資材室因構造方式、載重等條件不同,仍應依建築構造編第64條辦理地基調查。如同一建築執照中有免辦理地基調查部份且有應辦理地基調查部分,建築構造編第64條第3項但書應進行地下探勘之「建築面積」以應辦理地基調查部分之建築面積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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