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營造業承造之農舍及農業生產設施等先行動工,應否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書及結構強度等證明文件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8月28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841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函為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營造業承造之農舍及農業生產設施(包含畜牧設施)等未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應否檢附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書及結構強度証明文件、無輻射鋼筋證明書及氯離子檢測報告書等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屏府建管字第092007304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十六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造價在一定金額以下或規模在一定標準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或監造或營造業承造。前項造價金額或規模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前項建築工程必須勘驗部分、勘驗項目、勘驗方式、勘驗紀錄保存年限、申報規定及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應配合事項,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另查貴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本法第十六條規定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如下:…依規定准予興建之自用農舍及經本府核准,非供居住、加工、倉儲、運銷等使用之農業設施、林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其簷高在四點五公尺以下,樑跨度在六公尺以下,肱(懸)臂樑跨度在二公尺以下或屋架跨度在十二公尺以下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依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免由營造業承造及建築師監造之建築物,由起造人自行依核定圖樣施工,免予施工勘驗。」是符合貴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免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辦理施工勘驗之農舍及農業生產設施,自無本部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八五四二六號函之適用。
三、為防止建築物因氯離子含量過高危害建築物安全,前揭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及營造業承造並免辦理施工勘驗之農舍及農業生產設施,仍應依本部八十四年十月十八日台內營字第八四八○五三三函修訂「施工中建築物混凝土氯離子含量檢測實施要點」辦理。惟上開建築物並無監造人及承造人,檢測人員辦理檢測時,免依第四點規定會同監造人或承造人之專任工程人員辦理。其氯離子含量檢測報告單及混凝土業者品質保證書得於竣工申領使用執照時,一併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四、至有關出具鋼筋無輻射污染證明乙節,請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會輻字第0920012216號函(如附件)說明三:「農民建造免由建築師設計及營造業承造之農舍及農業生產設施時,向經本會認可之鋼鐵業者購買鋼筋。可同時免費取得鋼筋無放射性污染證明,因此不致增加農民之負擔。」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