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由受理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收取費用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8月11日
農授中字第0921017699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應由初審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或發證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取費用疑義案,應由受理申請單位(鄉鎮市區公所)收取,請 查照轉知。

說明:依據苗栗縣政府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府農字第○九二○○七○二五九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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