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集村興建農舍執行疑義之研商結論後提出申請之案件,如擬變更起造人,其全部共同起造人之農民資格條件,應重新辦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
農授水保字第094184824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本會92年8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0921847142號函送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集村興建農舍執行疑義之研商結論後提出申請之案件,如擬變更起造人,其全部共同起造人之農民資格條件,應以重新方式辦理,請 查照。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