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地及一併移轉之農舍,應否依94.4.26.發布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理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月15日
營署綜字第0900080749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地及一併移轉之農舍,擬申請農舍增建,是否仍應依據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發布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辦理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九十年十一月八日九十府建管字第一二一六三九號函。
二、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農輔字第九○○一六七一八四號函說明二及說明三,略謂「若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即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有關農業用地面積與取得農業用地時間限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後取得之農業用地,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
三、貴府函詢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後取得之農地及一併移轉之農舍,若於原已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總面積百分之十)辦理現有農舍增建即不受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三條有關農業用地面積與取得農業用地時間限制;如該農舍增建係利用非原提供興建農舍之建築基地(不得超過總面積百分之十或最大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興建,即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