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未臨接道路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申請建照時得否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及區域計畫建築用地未面臨已經公告道路或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得否排除建築法第42條規定而免指定建築線疑義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10月16日
營署建管字第0912915969號
法規內文

主旨:研商未臨接道路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申請建照時得否免申請指定建築線及區域計畫建築用地未面臨已經公告道路或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得否排除建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而免指定建築線疑議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六、結論:

案由一:未臨接道路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申請建照時得否免指定建築線案。

()依據屏東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六日屏府工建字第○九一○一二六○五五號函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農中經一字第○九一一○一八八一七號函辦理。

()本案前經本署召開會議研商獲致決議:「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如臨接計畫道路、公路、其他道路以及現有巷道者,應指定建築線;未臨接道路者,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修訂『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設置農業設施審查執行要點』時考量農業設施出入通路問題。與會各縣市政府意見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參考。」在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部辦公室前揭函示:「查建築線之指定係考量建築物出入通路及消防等安全上問題,有其必要性。凡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農業使用之建築設施,其申請人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依當地縣市政府所定建築技術規則應指定建築線時,應請申請人依照上開規定辦理。」各縣市政府目前執行情形如何?得否考量其建築規模、使用用途性質及出入通路等連接道路之需求,依當地實際情形訂定有關規定據以辦理,請討論。

決議:

()按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非都市土地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係為農牧經營生產使用為主,又供農民自住及供倉儲使用農舍以外之配合用地,應非建築法第十一條所稱之法定空地,本部87.1.7.台內營字第八六○九二二○號函已有明釋。農業用地係供農業使用而劃設之土地,與建築法所稱建築基地不同。

()本案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意見在案。惟依法容許使用之農業生產必要設施,係基於農業經營生產許可興建之設施物,其農地利用之條件涉關農業政策之一部分。是農業生產必要設施如涉屬建築法規範之雜項工作物範疇,須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指定建築線事項,仍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基於輔導農業之立場,考量各種農業生產必要設施留設出入通路及消防安全等之不同需求及適用規模予以分類,再行檢討有關本案相關規定並送本署供參。

案由二:區域計畫建築用地未臨接道路申請建築得否排除建築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免指定建築線疑義案。

()依據新竹縣政府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府工建字第○九一○○六七六二一號函辦理。

()本案前經本署召開會議研商獲致決議:「有關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公路系統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者,由於非都市土地多係依現況編定,甚多甲種建築用地四周均為農牧用地,致申請指定建築線產生困難而無法申請改建或重建。為解決民眾申請改建或重建問題,並考量各地方土地編定狀況不同,有關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公路系統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申請建築應否指定建築線,宜由各縣市政府依據地方實際情形,自行訂定相關規定據以辦理。」南投縣政府依上開會議決議,於九十一年六月十日以府工築字第○九一○○九九六七二二號令規定區域計畫特定農業區及一般農業區內甲種建築用地,未面臨公路系統道路或供公眾通行之現有巷道申請建築免指定建築線之相關規定。該行政命令是否逾越建築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是否應循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授權擬訂都市計畫以外地區簡化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始得排除其適用,提請討論。

決議:

()本部地政司刻正研議修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將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農業設施」許可使用細目「農路」附帶條件,增訂「限於農業經營所需要者及甲、丙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將可解決農牧用地中建築基地之通路問題。

()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得由各縣政府依建築法第九十九條之一訂定簡化建築管理辦法,以排除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適用。如有需要各縣政府得考量未臨接道路之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之規定納入,據以辦理。

()建築法第四十二條但書規定,建築物周圍有廣場或永久性之空地等情形,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為安全上無礙者,其連接建築線之寬度得不受限制。係屬法律賦予之地方自治事項,地方亦得視實際需要訂定行政規則以利執行。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已有建築基地臨接公路或其他道路指定建築線或退縮建築之規定。本署將通案研究檢討修正。

()各縣市政府依建築法授權執行或訂定相關規定時,仍宜充分考量附近農地利用之需要,避免妨礙農業生產及農業整體生產環境。

七、散會:上午十一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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