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府公告91年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區內,「與農業不可分離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7月10日
府建三字第09113941601號
法規內文

 

主旨:公告九十一年實施平均地權規定地價區內,「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申請期限及有關事項,希各土地權利人於期限內申請辦理。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暨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申請地區範圍:臺北市轄區。
二、申請條件:凡土地所有權人有土地登記部登記為建、雜、祠、鐵、公、墓、線、道、堤等地目土地,實際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房舍、晒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業使用(包括直接供作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且位於左列範圍內者,都可填具申請書,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層送本府,由建設、地政、稅捐、建管及都市發展等部門勘查認定後,不受地目之限制而依法課徵田賦:
(一)農業區、保護區、公共設施保留地及依法不能建築區。
(二)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依法限制建築區。
三、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區及依法限制建築區之土地,以自耕農地及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辦理租約之耕地為限。
四、申請程序:填具申請書(表格請向各區公所索取),檢附申請人土地與申請人在本市或申請土地所在行政區與台北縣毗鄰鄉(鎮、市)經營農地(田、旱、林、養、牧、原、池、鹽、水、溜、溝等地目)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辦理。
五、受理申請期限: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六、其他如有未盡明瞭適宜,請向各地區公所經建課或本府建設局第三科(電話:二七二五六五九九)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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