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45方公尺以下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於大面積共用農業用地是否得適當擴大案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6月20日
營署建管字第0912909522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研商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於大面積共有農業用地是否得適當擴大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六、結論:

()有關農業用地上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業(含林業、畜牧及養殖等)必要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規定,宜循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方式予以規範,以利執行。

()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有關規定未修正發布前,同意依行政院農委員會建議,大面積農業用地宜各有人分管分營之情況下,各共有人就其農業經營之需要分別興建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農業必要設施,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並請農業主管機關注意審核其農業必要設施申辦位置,於建造完成後加強其使用管理。

七、散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