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地所有權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建造之農舍未辦理保存登記及註記已興建農舍,其後農舍單獨移轉而未與農地一併移轉,則該農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是否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農授水保字第097184307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農地所有權人,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建造之農舍未辦理保存登記及註記已興建農舍,其後農舍單獨移轉而未與農地一併移轉,則該農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是否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6年12月25日府農管字第0960428839號函辦理。
二、查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申請人興建農舍申請無自用農舍條件,申請人需檢具(一)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二)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三)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文件,以俾審查申請人是否無自用農舍之規定。且依該審查表備註欄「實施建築管理前農業用地上有合法房屋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即認定房屋為農舍」,本會90年7月4日(90)農輔字第9000506758號函送90年6月6月20日研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執行事宜會議決議(一)有案。
三、旨揭農舍如屬實施建築管理前所建造,其移轉未與農地一併移轉者,其適法性似有疑義,又依貴府來函敘明申請人所有之農業用地上即已興建有農舍之事實,核發無自用農舍證明似有未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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