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4.7.20.召開「研商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以外之使用分區興建農舍,是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7月27日
內授營都字第094008490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部94720日召開「研商都市計畫農業區及保護區以外之使用分區興建農舍,是否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辦理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乙份,請 查照。

五、會議結論:

()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都市計畫範圍農業用地係指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之土地而言,及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並未明文限制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外之使用分區不得作農舍使用,其使用管制,應依都市計畫法令及各該都市計畫書規定辦理,並無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規定之適用。是以,本案都市計畫風景區(景一、景二)土地得否作農舍使用,請高雄縣政府本於權責認定是否符合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第1項第7款及該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容許使用之「農業及農業建築」範疇。

()按都市計劃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風景區得經縣(市)政府審查核准後作為住宅、農業及農業建築等9款類別使用。惟本案風景區(景一、景二)土地,依該細部計畫規定僅得作農業及農業建築、遊樂設施、公共與公用設施及公用事業等使用,為避免滋生執行疑義及健全風景區發展,請高雄縣政府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妥為檢討澄清湖特定區(觀音山、觀音湖)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以資妥適。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