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89.1.4)共有農業用地,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得否適用該條例第18條第3項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8月5日
農授水保字第093184873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共有農業用地,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分割為單獨所有,得否適用該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申請興建農舍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屏府農務字第○九三○一○○九二八號函、桃園縣政府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府農務字第○九三○一四五六八○號函辦理及復施林面君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陳情書。
二、依照現行規定,共有農地擬申請興建農舍者,可由共有人共同申請或由共有人出具同意書由其中一人申請興建農舍,而申請人若為八十九年一月修法前取得土地,並於修法後分割為單獨所有者,依內政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二○一五四號、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一○三八一號函(如附影本)明確釋示:『共有物之分割,依協議之方法行之。‥‥,共有物分割係屬原物取得,尚非屬權利之移轉變動』,准此,共有農地若分割為單獨所有後之面積與原持分面積不同,且土地所有權人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適用修法前相關規定申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