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可否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1月18日
內授營建署字第092009021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可否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局工建字第○九二○○○四八○一號函辦理。
二、案經轉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二一八四七三三七號函(如附件)示略以:農民於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等現行相關法令之規定,並無明定不得依法申請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是本案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且無自用農舍而需興建者,得依前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關規定以集村方式申請興建農舍。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