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業發展條例」89.1.26.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未經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農舍,其補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事宜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0月31日
農企字第0920163303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農舍,其為補申請建築執照,應檢附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核發事宜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二日台內營字第○九二○○八九五六一號函(諒達)辦理。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而於該條例公布施行後申請興建農舍者,仍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本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農輔字第○九二○一四七一九五號函釋在案。惟農民有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前,即已先行動工興建農舍,致無法取得前開證明書。
三、為利旨揭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之農舍,依法補申請建築執照,農民於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如其申請書係勾選「為辦理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且經建設或工務單位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審查表中註明「農業用地上有應補辦申請建築執照之農舍」者,倘其他審查項目均符合規定,則可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應於該證明書上註明「本證明書僅供申請補辦農舍建築執照使用」等文字。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