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未經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農舍,有關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補照事宜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10月22日
台內營字第0920089561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研商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未經申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之農舍,有關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補照事宜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會議記錄
一、開會事由:研商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之農舍,有關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補照事宜。
二、開會時間: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星期五)上午九時三十分
六、會議結論
提案一: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之農舍,有關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補照事宜乙案。
決議:
一、本案農舍申請補照時,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農輔字第○九二○一四七一九五號函釋,農業發展條例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在施行前取得農業用地,而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申請興建農舍者,應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二、為利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後,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先行動工興建之農舍,依法補辦申請建築執照,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建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考量可否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核發僅供申請興建自用農舍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三、前項做法如經行政農業委員會確認可行,則由地方建設或工務單位配合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審查表中,註明該農業用地上有應補辦申請建築執照之農舍,倘其他審查項目均已符合規定,建議核發僅供補辦農舍建築執照使用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提案二: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並於該條例修正施行前,未經申請建築許可即行興建之農舍,有關應否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申請補照事宜乙案。
決議: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之農業用地,申請農舍補照,依本部九十二年四月二日內授營建管字第○九二○○八五七○六號函規定,如該農舍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業經違章建築查報並認定未構成拆除要件得予補照者,方得無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惟考量各地方政府實際作業情形,對於未經違章建築查報有案者,比照本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台八九內營字第八九○四七六三號函釋,檢具「(一)建築執照、(二)建物登記證明、(三)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築物完工證明書、(四)載有該建築物資料之土地使用現況調查清冊或卡片之謄本、(五)完納稅損證明、(六)繳納自來水費或電費證明、(七)戶口遷入證明、(八)地形圖、都市計畫現況圖、都市計畫禁建圖、航照圖或政府機關測繪地圖」等證明文件之一,據以認定該違建農舍確為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興建完成。
七、散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