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農舍補照,是否需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4月2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570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農舍補照,是否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乙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地政司九十二年三月四日台內地(十)字第○九二○○○二九八九號函轉立法委員劉政鴻服務處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苗鴻請(栗)字第九二○○九四號函轉王孚鴻先生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陳情書辦理。
二、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農輔字第○九一○一二二五七五號函(詳如附件一)釋:「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農業用地,仍應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始得申辦農舍興建」。惟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農業用地,依本部營建署九十二年二月七日營署建管字第○九二○○○四六四六號函(詳如附件二)示申請農舍補照,如該農舍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業經違章建築查報並認定未構成拆除要件得予補照者,方得無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