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農舍補照,是否需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2月21日
營署建管字第0920006754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生效日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農舍補照,是否須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乙案,請依說明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立法院蘇治芬委員辦公室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傳真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農輔移字第○九二○一○四四九九號函及彰化縣伸港鄉公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伸鄉建字第○九二○○○○七八五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本部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台內中地字第○九一○○八四二二三號函檢送本部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召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前,耕地已有違規使用情事是否得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協調會」會議記錄會商結論(一)已有明示(詳附件)「…若為農舍違法興建使用,經違章建築查報認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亦得依建築法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補行申請執照後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俾申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生效日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農舍補照,應請依前揭會議結論辦理。
三、至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相關法令規定,屬實質違規使用,無法補照者,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處理。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