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保護區未指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申請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6年5月16日
營署建管字第0960022077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保護區未指定建築線之建築基地,申請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辦理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6年4月2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665760100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及第4條規定略以,「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其超出部分之分割,應以分割後能單獨建築使用或已與其鄰地成立協議調整地形或合併建築使用者為限。」是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如係併同建築物之分割,自應符合上開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至建築基地空地面積超過依法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面積者,如擬將其超出部分辦理分割,則依上開辦法第4條規定檢討辦理,應無疑義,本案仍請就個案實際情形,本於權責依法核處。
三、另本部91年3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00018776號函,僅係就原貴府工務局函所提保護區未臨接建築線之建築基地個案,擬適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3條第3款規定事宜,予以函釋,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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