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保護區未臨接建築線之建築基地,擬適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1年3月14日
台內營字第090001877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保護區未臨接建築線之建築基地,擬適用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北市工建字第○九○四五一六二九○○號函。
二、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併同建築物之分割,非於分割後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不得為之。一、每一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與建築物所占地面應相連接,連接部分寬度不得小於二公尺。二、每一建築基地之建蔽率應合於規定。但本辦法發布前已領建造執照,或已提出申請而於本辦法發布後方領得建造執照者,不在此限。三、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四、每一建築基地之建築物應具獨立之出入口。」依上開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領有使用執照建築物之建築基地辦理法定空地分割,其分割之每一建築基地均應連接建築線並得以單獨申請建築,殆無疑義。本案建築物既依貴府所訂「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申請整建要點」領有使用執照,其辦理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仍應符合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始得辦理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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