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台端於本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二段11巷20號(芝蘭段3小段365地號等一筆),申請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或增建臨時建築法規適用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96年8月15日申請書辦理。
二、有關建築物高度乙節,依「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第三點之(二)相關規定,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之2層樓;屋頂突出物部分,為符建築物比例,比照保護區相關規定,突出物含建築物本體高度須在10.5公尺以下。
三、有關屋頂是否得設置平屋頂或設置斜屋頂之斜率規定乙節,查若屬「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第三點之(二)者,並無規定屋頂之型式;如屬要點第三點之(一)者,其屋頂應以斜屋頂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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