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 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或增建臨時建築屋頂型式及建築物高度」相關規定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1月3日
北市都建字第09762600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台端於本市士林區仰德大道二段1120號(芝蘭段3小段365地號等一筆),申請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或增建臨時建築法規適用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  台端96815日申請書辦理。

二、有關建築物高度乙節,依「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第三點之(二)相關規定,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之2層樓;屋頂突出物部分,為符建築物比例,比照保護區相關規定,突出物含建築物本體高度須在10.5公尺以下。

三、有關屋頂是否得設置平屋頂或設置斜屋頂之斜率規定乙節,查若屬「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第三點之(二)者,並無規定屋頂之型式;如屬要點第三點之(一)者,其屋頂應以斜屋頂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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