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保變住地區可否施作圍牆」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95年2月14日府工建字第09562007000號函辦理。
二、有關本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依「保變住地區原有合法建築物整建及增建臨時建築暫行作業原則」相關規定,僅原有合法建築物得依規定申請臨時之整建及增建,先予敘明。
三、惟查首揭函內案例係因本府建設局核准興建沉沙池,而為維護公共安全故擬施作圍牆,爰建請 貴局以個案方式先簽會建設局後簽報市府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