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農業區、保護區「田、旱」地目土地建築使用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0年7月23日
北市建三字第90235855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農業區、保護區「田、旱」地目土地建築使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九十年七月十七日北市工建照字第九○六○三○三四○○號函。
二、查本府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府建三字第八八○五九九一五○○號函係依據修正前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所訂之行政規則,惟「農業發展條例」業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訂,其中農地變更使用規定於該條例第十條「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其變更之條件、程序,另以法律訂之……」(附件一)。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八九)農企字第八九○○一○一三九號函送「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並規定「自八十九年五月三日起受理之新案件,請依該要點規定辦理」(附件二),上揭號函並經本局以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北市建三字第八九二二八四六七○○號函送相關單位並刊登公報在案(附件三),故有關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案件,本局皆已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辦理。
 
附件
A1-4-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