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農舍申請人資格審查規定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2年6月19日
北市建三字第09232204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林六君於本市士林區平等段二小段四五0地號土地申請農舍建造執照壹案,本局補充意見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處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北市工建照字第09264281500號函。
二、有關本市農業用地興建農舍申請辦理流程相關事宜,前經本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臺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會簽本府工務局及民政局,奉市長批示由本局採分會方式會同貴局辦理農舍申請人審查,並經本局以九十年十二月七日北市建三字第9025891500號函將有關興建農舍申請人審查項目分工及其應檢具之證明文件函送本府工務局在案,尚非僅以貴局八十三年九月二日北市工(照)字第105037函號辦理,合先敘明。
三、依本局前揭號函說明二略以:「本局負責審查:1申請人是否年滿二十歲或未滿二十歲已結婚。2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是否同在臺北市內,且其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滿二年。3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是否小於零點二五公頃。4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故本案應請申請人檢具下列證明文件:申請人戶籍謄本、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等,俾憑本局據以審查後將「臺北市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建設局」(格式如附件)函送貴處彙辦。
 
附件
A1-4-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