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非為道路用地之公有土地,如現況為可通行車輛之整段現有巷道,並聯通計畫道路,且最小寬度在3.5公尺以上,可通行車輛者,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並自94年8月1日實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第四點第九款「其他工務局認為不宜核發者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