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非道路用地之公有土地,如現況為可通行車輛之整段現有巷道,並聯通計畫道路,且最小寬度在3.5公尺以上,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6月27日
北市工二字第09431349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都市計畫使用分區非為道路用地之公有土地,如現況為可通行車輛之整段現有巷道,並聯通計畫道路,且最小寬度在3.5公尺以上,可通行車輛者,不予核發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並自9481日實施,請 查照。

說明:依據臺北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申請須知第四點第九款「其他工務局認為不宜核發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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