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山坡地開發雜項執照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建築技術部分回歸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5月18日
北市工建字第88311263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申請山坡地開發雜項執照基地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申請案,有關執照審查自即日起回歸專案簽證制度辦理,請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本局為加強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對於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山坡地開發案,坡地安全之會勘審查由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建築技術部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回歸建築師及專業技師(大地、土木、水土保持、結構技師)簽證負責,以增進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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