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研商「公私有畸零土地涉及現有排水溝得否合併使用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27日
北市工養字第8930011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為研商「公私有畸零土地涉及現有排水溝得否合併使用之處理原則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局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北市工養字第八九三○○一○○○○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研商公私有畸零土地涉及現有排水溝得否合併使用之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五、決議事項:
一、本市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如涉及現有排水溝之處理,仍依照本局83.8.
29.北市工二字第八二○二三號函及89.1.28.北市工二字第八九二○二五○三○○號函所定原則,綜合規定如下:
(一)經會養工處認為可廢棄、改道或加蓋者,應由申請人切結後發給合併使用證明(切結書內容如附件)。
(二)經會養工處認為不可廢棄、改道或加蓋者,應不准予合併。
(三)排水溝如經養工處確認基於整體排水系統需要性屬不可廢止、改道者,請養工處檢具詳細計畫圖說,函請本府發展局於辦理各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變更為都市計畫為排水溝用地。
二、請養工處於會簽現有排水溝存廢或是否准予改道、加蓋時,應依實際需要審慎評估,以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利用。
三、請養工處就已准予排水溝用地合併使用或改道案件列管(不論原為公有或私有)定期察查其排水設施上方之使用狀況。(以下空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