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經臺北市畸零地調處委員會決議單獨建築,但切結應於開工前或使照前承購合併地之處理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3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13784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關於本市畸零地調處案,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准予申請地單獨建築,但應切結於申報開工前(或領使用執照前)承購擬合併地列管事項之處理方式,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八一○五(一三五)次全體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主旨所揭畸零地調處案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准予申請地單獨建築。惟應切結:「於申報開工前(或領使用執照前),如擬合併地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倍價額讓售時,申請地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案,申請地依前項切結者,其處理方式為:申請地應於申報開工前(或領使用執照前)以存證信函通知擬合併地所有權人,並副知本局建築管理處(施工管理科),如擬合併地願以畸零地調處會公決價額讓售時,應在發函三十日內表明,未在期限表明者,視為無讓售意願;擬合併地如屬共有持分者,其表明意願時,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要件。」
三、本局建管處依上開決議事項,將於建造執照注意事項附表中加註列管。
四、八十九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三○號,目錄第一組第一九號。
五、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開始提供查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