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建築基地擬合併地為多人共同執持且意見不一致時處理原則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78年8月19日
北市建字第6575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七八○三(一○七)次全體委員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案由:有關經本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決議:「由申請地切結,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如擬合併地願以公告現值三倍讓售,且產權清楚可辦理過戶時,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後,准予單獨建築。」如擬合併地為多人共同持有,且意見不一致時,處理原則,提會討論。

決議:如擬合併地產權清楚可辦理過戶部分其人數及持分逾二分之一,或持分逾三分之二(人數不予計算)者,而願以公告現值三倍價額讓售時,申請地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否則無須合併使用。

本案可依前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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