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七八○三(一○七)次全體委員會議記錄乙份,請查照。
案由:有關經本畸零地調處委員會全體委員會決議:「由申請地切結,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如擬合併地願以公告現值三倍讓售,且產權清楚可辦理過戶時,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後,准予單獨建築。」如擬合併地為多人共同持有,且意見不一致時,處理原則,提會討論。
決議:如擬合併地產權清楚可辦理過戶部分其人數及持分逾二分之一,或持分逾三分之二(人數不予計算)者,而願以公告現值三倍價額讓售時,申請地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否則無須合併使用。
本案可依前述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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