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山坡地範圍內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得建照,現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其建築物高度檢討疑義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648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山坡地範圍內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得建造執照,現擬增加基地面積辦理變更設計,其建築物高度檢討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94年9月13日府工建字第0940073654號函。
二、有關領得建造執照後擬增加基地面積或合併其他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其法令適用原則,本部87年8月6日台內營字第8772442號函已有明示。本案有關山坡地範圍內建築基地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擬增加基地面積依上開原則第3類申請變更設計,其建築物高度除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4條檢討外,仍應符合同編第13章山坡地建築第268條之規定。至前開條文第2項規定:「建築物高度因構造或用途等特殊需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定有增加其建築物高度必要者,得不受前項限制。」中所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係指申請用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