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山坡地申請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修正
北市都建字第10265732000號函修正
法規內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公共衛生,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地區如左:

()已經完成納入細部計畫之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之地區。

()依都市計畫書圖劃定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地區。

()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必需申請雜項執照之地區。

三、於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適用地區申請雜項執照,應由本府組成聯合審查小組共同審查。於第三款地區申請雜項執照,應由本處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依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臺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暨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四、聯合審查小組之組成,由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利工程處、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衛生下水道工程處、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建築管理科暨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及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派員共同組成之。

五、前項參加成員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指派之。聯合審查小組應就申請地區之整體規劃詳予審查,其會同審查內容如左:

()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土保持計畫。

()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雨水排水系統(包括施工中臨時排水設施)。

()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都市計畫道路之路型構造。

()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污水處理系統及計畫書。

()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測量科:都市計畫道路高程。

()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科: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查核及建築線指定。

()建管處:地質調查報告書與擋土牆設計之配合,挖填土方數量之計算及其他整合事項。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自來水給水系統及設備計畫。

六、雜項執照之申請,應列規定檢附書圖文件由起造人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其規劃之內容由建築師簽證。

()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條地區:除依如後附件之規定外,並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臺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及其他有關規定。

()第二點第三款適用地區: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臺北市保護區原有合法建築物申請整建要點、臺北市保護區及農業區農民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倉庫作業要點暨其他有關規定。

七、於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地區申請雜項執照,聯合審查小組審查作業規定如左:

()建管處收文後初步審查其檢附之書圖文件齊備後,將有關之書圖文件函送各單位,並通知聯合審查小組於十五日內共同會勘,其未檢齊者,即通知補齊後再辦理。會勘後各單位意見經設計人修正圖說後,由建管處函送聯合審查小組於十五日內會審。

()聯合審查小組會審後,其有不合規定者,由建管處一次通知改正或駁回。起造人改正完竣後向建管處申請復審,經聯合審查小組會審符合規定後,依程序核發雜項執照。

八、依本作業程序申請雜項執照後之施工及核發使用執照之規定如左:

()雜項執照申報開工,應依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臺北市建築工程施工計畫書及棄土資料報備抽查管理作業要點暨其他有關辦理。第二點第一款及第二款地區建管處應將棄土資料副本一份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列管。

()施工完成後由建管處依程序核發使用執照。但遇有重大爭議或重大變更事項,應由聯合審查小組會勘合格再依程序核發使用執照。

附件
A1-2-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