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山坡地建築執照安全監測系統設置相關事宜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8月17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2112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更正本局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北市工建字第八九三一八○○一○○號函有關山坡地建築執照安全監測系統設置相關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府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府建工字第八九○三六七五○○○號函及本府建設局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北市建五字第八九二四四九七九○○號函辦理。
二、旨揭號函說明二原「……爾後建築執照申請案若經本府建設局完成審核其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監測系統……」更正為「爾後山坡地建築執照申請案,有關安全監測系統除依法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外,應於建築執照圖說註明安全觀測系統之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等,另於建築執照注意事項加註,請領使照圖說亦應一併標示,並於建物產權移交時列入交代」。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