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公共設施已開發完成之山坡地,原有合法建物之改建仍應會本府建設局辦理水土保持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9月19日
北市工建字第8932410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現地公共設施均已開發完成之山坡地地區(含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內原有合法建築物之拆除改建,應再會向本府建設局辦理水土保持相關審查乙案,請 查照轉知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本府建設局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一日北市建五字第八九二五○五九六○○號函續辦。
二、納入八十九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彙編第○六四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四六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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