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訂「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有關平均坡度計算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8月16日
府都規字第09319082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訂「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有關平均坡度計算補充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查有關「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坡度計算方式,本府前以九十年七月十二日府都二字第九○○七一一六七○○號函說明「一、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申請開發許可計算基地平均坡度時,坵塊邊長得以不大於十公尺且不小於五公尺,以公尺為計算單位之方式辦理。
二、山坡地計算平均坡度時,在不改變現行數值地形圖之前提下,等高線每一公尺一條或以平均內插之方式,輔以每一公尺一條之等高線間距計算基地平均坡度。申請書應檢附比例尺一千分之地形圖(審查書件不得縮小放大比例),輔助之等高線顏色應與地形圖等高線分屬不同色系以利審核人員查核。」修訂為「一、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申請開發許可計算基地平均坡度時,坵塊邊長得以五公尺以上,每公尺整數為邊長計算之單元之方式辦理。二、山坡地計算平均坡度時,在不改變現行數值地形圖之前提下,等高線得每二公尺一條或以平均內插之方式,輔以每一公尺一條之等高線間距計算基地平均坡度。申請書應檢附比例尺一千分之地形圖(審查書件不得縮小放大比例),輔助之等高線顏色應與地形圖等高線分屬不同色系以利審核人員查核。」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