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3.10.4.召開「實施『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內之『依法不得建築』土地申請規模認定」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11月15日
北市都規字第093341631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九十三年十月四日召開「實施『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內之『依法不得建築』土地申請規模認定」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
說明:
一、「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之土地經坡度分析,如一筆地號土地部分平均坡度大於百分之三十,部分為平地或緩坡者,得辦理地籍分割后,就平均坡度大於百分之三十之部分,申請認定為「依法不能建築」土地。但該筆地號土地內平地或緩坡僅屬小部份,若申請人自願全筆地號均認定為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得允其所請。
二、申請「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地上已有建築物、雜項工作物者,不予受理。
三、經發展局認定符合「依法不能建築」土地,應副知建管處套繪建檔列管。已列管之「依法不能建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開發建築,應辦理復稅後,始得申請開發建築。
四、因法令變更或實施「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調整,致原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得建築開發時,發展局將異動資料函送稅捐及建管處配合辦理稅賦及建築申請事宜。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