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93.3.22.召開「研商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內之『依法不得建築』土地認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
北市都規字第093310780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本局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召開「研商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地區內之『依法不得建築』土地認定相關事宜會議」紀錄一份,請查照。

說明:依本局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北市都規字第○九二三三五○一九○○號開會通知單續辦。

五、結論:

()本案係依內政部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研商「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事宜」會議記錄結論一,研訂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之土地認定為『依法不得建築』作業基準。

()基於土地開發建築之專業性及申請案之時效性觀點,由都市發展局、建築局、工務局建管處三個單位共同審查,必要時加邀相邀相關單位與會,並由都市發展擔任主辦單位。但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法、古蹟(含考古遺址)及自然文化景觀者,由文化局逕予認定。審查結果函送申請人、地政處與稅稽徵處。

()申請認定『依法不能建築』土地,應符合『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第三條之規定。且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

1.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地籍圖,並標示申請範圍。

2.都市發展局繪製比例尺一千分之一地形圖。

3.坡度分析圖(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坵塊應予著色)。

4.比例尺五千分之一環境地質圖。

5.必要時,檢附相關主管機關之認明文件。

()『依法不能建築』土地認定標準

1.基地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僅坡度分析圖坵塊單元大於百分之三十該部分之土地屬『依法不能建築』土地。

2.已取得建造執照者,非為『依法不能建築』土地。但依據八十八年六月七日修訂『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申請建築之土地,坵塊單元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者,因得計入開發範圍,不得計入建蔽率與容積率,該部分是否為『依法不得建築』土地,由都市發展局函請內政部釋示。

()未經申請核准且擅自變更地形者,依變更前之原地形圖坡度分析判定是否為『依法不得建築』土地。

六、散會。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