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查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8年12月9日
北市工建字第88353489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訂「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查山坡地建執照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五點及增列第七點之規定(如附件),請轉知 貴會會員查照。

說明:

一、本件納入本局八十八年建管法令彙編第二一八號,彙編歸類第一組編號第一二○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審查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處理原則

一、依內政部86.12.26.台內營字第八六九○一六五號令頒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以下簡稱山坡地專章)86.11.7.台內營字第八六八九○一三號「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之規定,為明確訂定山坡地辦理建築執照適用法令規定及程序,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86.11.6.以前掛號申請案件,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檢討山坡地專章第一節符合開發安全並簽證負責者,免依執行要點及山坡地專章之其餘各節規定辦理。

三、86.11.7.86.12.31.之間掛號申請案件,應由建築師及專業技師檢討山坡地專章第一節符合開發安全並簽證負責。基地位於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地區且面積超過三千平方公尺並涉及整地者,或經檢討未能符合山坡地專章第二百六十五條擋土牆與建築物間距離之規定者,應依執行要點規定委託外審,並於放樣勘驗前審查核可。

四、87.1.1.以後掛號申請案件應依執行要點及山坡地專章檢討,但申請案於86.11.6.前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審議(以下簡稱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始掛號申請建照者,得依第二點規定辦埋,86.11.7.86.12.31.都市設計審議通過者,得依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申請案件應依本局86.12.6.北市工建字第八六三六三二六六○○號函頒「山坡地開發案件審查標準與程序及緊急處理措施」規定先掛號申請雜項執照,俟雜照併建照經核定程序後始得掛申請建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逕為申請建照(雜項執照併同辦理)。

1.保護區原有合法房屋整建或農舍申請案件。

2.市地重劃地區或舊有合法房屋拆除重建申請案件。

3.其他未變更水土保持設施報經本府核准之申請案件。

六、申請案件位於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而非屬適用「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地區者,得依第五點規定辦法。

七、申請案件鄰接適用「臺北市山坡地開發建築要點」、「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或山坡地形地區,應由建築師或相關專業技師依左列規定,調查評估無礙相關山坡地保育規定、或檢討必要之水土保持及防災設施,並簽證負責。鄰地為公有地者必要時由起造人報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配合加強水土保持設施。

1.經依山坡地專章檢討鄰地(與地界線間距二十五公尺範圍內)及基地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下,其開發安全由建築師簽證負責辦理。

2.若前款其中一坵塊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其開發安全應擇請水土保持、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或應用地質等之相關專業技師之一簽證負責辦理。

3.若第一款其中一坵塊之「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五十五,應檢討符合山坡地專章第一節及第二百六十四條擋土牆與建築勿間距離之規定,但經第二款相關技師檢討並送特殊結委託審查單位審查認可,不影響開發安全及水土保持者,不在此限。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