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本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7年5月7日
府授工衛字第09732077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函頒本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為落實本府推動行政流程簡化、標準化及法制革新工作運作計畫,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研訂推動實施「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以簡化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之行政作業流程,並推動標準化之行政作業流程及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革新用戶接管相關申請作業,賡續推動本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建築師、專業技師(技術)簽證與行政機關(行政)審核及抽查制度,藉此提高行政服務效能及品質。
二、有關本圖審簽證制度革新前、後之比較及預期效益表如附件並摘要說明如下:
(一) 權責分明:統一事權劃分以利權責分工,下水道法相關法令與建築法相關法令事權劃分以利執行。
(二) 簡化流程:推動申請案行政流程改造,簡化、標準化之行政作業流程,革新用戶接管相關申請作業。
(三) 行政與技術分立: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推動專業分工以明權責。
(四) 技術簽證抽查:賡續實施簽證項目抽查作業,提昇專業品質與保障民眾權益。
(五) 縮短期限:提高行政服務效能及品質,革新前每一個設計(變更)、竣工備查申請案,7層樓以下(含)為5天,逾7層每3層加1天;革新後每一個申請案期限均為3天。
三、本方案授權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舉辦試辦前說明會(預計97年5月底前舉辦)後,進行試辦3個月(預計97年6月底前開始試辦)後,並適時配合檢討改進相關措施。
 
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
一、前言
為落實本府推動行政流程簡化、標準化及法制革新工作運作計畫,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研訂推動實施「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以簡化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之行政作業流程,並推動標準化之行政作業流程及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革新用戶接管相關申請作業,賡續推動本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建築師、專業技師(技術)簽證與行政機關(行政)審核及抽查制度,藉此提高行政服務效能及品質,為近年衛工處在落實推動行政流程簡化、標準化及制度革新上的重要政策。
二、現況、問題、契機
2-1 現況
本市用戶排水設備分為內管與外管,內管為建築物內部排水設備,外管為建築物至公共污水下水道連接處間之排水設備,故本市承裝商應依建築法令、下水道法令、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及本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作業審驗要點從事排水設備新設、增設、改設等工程之施工,並得辦理既有合法建築物用戶排水設備之改善。
依據本府83 年發布實施之本市建築管理革新方案及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執照附表﹝注意事項﹞要求規定: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故衛工處係依據本市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核定之「建築圖說」配合後續「污排水設備圖說」設計審查;如該核定後之「建築圖說」因其他事由需申辦變更設計或備查時,因涉及建築管理權責,衛工處無權表示同意與否,為避免爭議衛工處仍必須依據建管處核定之變更設計或備查後之「建築圖說」配合後續「污排水設備圖說」辦理備查或變更設計審查及竣工查驗事宜。
2-2 問題
邇來臺北市建築師公會等相關單位不斷陳情,及衛工處於受理建造執照申辦「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竣工查驗時,有些污排水設備竣工圖說之各層室內隔間(如陽台外牆外移、取消機械室隔間、增設夾層樓梯、主要室內隔間、停車空間等變更)與衛工處污排水設備設計備查圖說不符,亦與建管處原核定之「建築圖說」不符而擬辦理相關污水設備變更,因上述變更皆涉及建築管理權責,造成後續竣工查驗困擾。因涉及建築管理等變更是否同意變更或備查係屬建管處權責,衛工處無權表示同意或不同意。
建築法第 2 條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目前建築法主管業務本府授權都市發展局執行)。下水道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 (市) 政府。(目前污水下水道主管業務本府授權衛工處執行)。
就現有中央法令制度設計而言,因本市用戶排水設備分屬不同法系(建築法與下水道法),但彼此間又互為上、下游關係(內管與外管);又因本府授權不同機關執行,而彼此間又無相互隸屬關係。故現衛工處圖說審查涉及建築法相關審查事項仍舊採取下水道法系之審查許可制度(接入許可審查制度),而非建築法系之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致建築物內依規定應設置之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要求設置,應屬建築師(技術)簽證範圍者,衛工處仍予以審查,以致易造行政與技術不分之況,究其原因衛工處非主管建築機關,故目前只能採取審查許可制度,而非實施建築師、專業技師(技術)簽證與行政機關(行政)審核及抽查制度,致圖審作業因會勘等不確定因素及不符相關技術規定必需修改圖說等因素而有所延遲。
2-3 契機
法規規範面,有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所規範事項(如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污水處理設施等)係屬建築法規範範疇,非屬下水道法所規範。即新建、增建、改建、修建之建築物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所規定要求設置事項者,應依建築法規範辦理:而依下水道法及其管理規章規定要求設置事項者,應依下水道法規範辦理。
簽證制度面,本市建築執照申請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審查涉及建築法與下水道法相關審查事項,其中有關涉及建築管理部分仍應依現有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賡續實施建築師(技術)簽證與行政機關(行政)審核及抽查制度,而建築物內依規定應設置之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係依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要求設置,故依現有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規定應屬建築師(技術)簽證範圍。
行政要求面,依據「本府法規研修推動小組」第 6 次委員會會議針對外界建議之決議表(建議單位: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決議: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工務局再行協商,朝接管之內外區別(例如屋內、屋外)簡政便民方向辦理:衛工處應著重建築物之外部環境及接管事宜,至建築物內部設備及隔間管處、管線之變更,應由建管處依建築法相關簡化程序辦理。
流程改造效率面,依據本方案內容規劃於衛工處完成污水排水設計圖審查後,將污水排水設計圖說副本1 份送建管處辦理後續建築物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抽查及竣工查驗作業。又依本方案內容規劃竣工查驗項目:建築物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含預鑄式)竣工查驗由建管處併同建築法第39 條規定辦理。其餘屬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者由衛工處辦理竣工查驗事宜。俟衛工處完成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後,將污水排水設計竣工圖說副本1份送建管處辦理後續建築物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含預鑄式)竣工查驗作業。
符合需求面,改造流程後之行政效率更能符合現有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規定及台北市建築師公會等的需求,除此之外,衛工處將本著「革新、簡政、便民、親民」之原則,從推動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行政作業流程簡化,到實施標準化之行政作業流程,進而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革新方案,建立圖審簽證制度用以推動業務及解決問題。
三、願景與使命
3-1 願景
推動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行政作業流程簡化,研訂「臺北市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使申請設計備查案送件之前先行辦理指定接入點現場會勘以符合建築師、專業技師期待及實際解決問題;申請設計備查案送件後不需辦理現場勘查,可縮短計備查案核准流程,達到便民目的。
實施標準化之行政作業流程,推動建置標準作業流程(SOP)從收件、通知退件、通知補正、通知製作副本、核准發文等行政作業流程標準化,透明化,公開化方便網路查詢以達到便民服務目的。研訂標準化申請書、表方便網路下載使用。訂定行政審查規定項目、技術簽證規定項目、技術簽證抽查項目、接入許可審查項目、竣工查驗項目用以推動業務及解決問題,以上標準化作業流程並能建立數位化建檔及管理。
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主管機關不審查技術部分法令,且不辦理現場勘查,可縮短設計備查案核准流程,達到便民目的。
3-2 使命
本府為達行政流程簡化、全面提升法制品質及便民措施等目標,訂定行政流程簡化、標準化及法制革新工作運作計畫,衛工處研訂推動實施本方案,以簡化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之行政作業流程,並推動標準化之行政作業流程及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革新用戶接管申請相關作業,賡續推動本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建築師、專業技師(技術)簽證與行政機關(行政)審核及抽查制度,藉此提高行政服務效能及品質,以達本工作運作計畫要求。
四、策略
4-1 策略目標
如何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以提高行政服務效率策略目標,以建築管理為例釐清行政審查及專業技術簽證責任-縮短審查流程:
依建築法第34 條規定,基於行政與技術分立的原則,建管人員就建造執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規定項目予以審查,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就其專業技能方面負完全責任,主管建築機關則處於監督管理之地位,以明確劃分權責。而技術部分因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設計簽證負責,有關責任自應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負責。建管人員僅就行政項目負責審查,行政流程自可縮短。因此,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應配合制訂簡化行政流程規定,並確實依照辦理,以提高行政效率。
如何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以提高行政服務效率策略目標,以下水道為例釐清行政審查及專業技術簽證責任-縮短審查流程:
依據本方案訂定之接入許可審查項目,參照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下水道完成地區申請建築時,應先檢附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申請下水道機構核准;用戶排水設備完工後,須經下水道機構檢驗合格,始得聯接於下水道。污水下水道人員就用戶排水設備圖說、配置圖、排水口地點等資料及說明書規定項目予以審查,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專業技師就其專業技能方面負完全責任,地方主管污水下水道機關則處於監督管理之地位,以明確劃分權責。
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新建建築物,其下水道設備得由該建築物之建築師併同設計之。亦可以參照建築管理簽證制度辦理。
4-2 行動方針
1、推動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提昇行政效率:為善用民間專業技術人力,落實專業技術簽證制度,以減輕行政人力負荷,提昇行政品質與效率。
2、簡化行政審查規定項目:訂定統一行政審查規定項目、技術簽證規定項目、技術簽證抽查項目、接入許可審查項目、竣工查驗項目用以推動業務及解決問題並大幅縮短審查時程。
3、推動下水道管理資訊透明化:推動建置標準作業流程(SOP)從收件、通知退件、通知補正、通知製作副本、核准發文等行政作業流程標準化,透明化,公開化方便網路查詢以達到便民服務目的。標準化作業流程並能方便日後建立數位化建檔及管理。
4、實施技術簽證抽查項目:有關建築師或專業技師簽證項目部分行政機關負督導抽查之責,得視實際需要適時抽查,或可按月視案件規模每5 或 10 件抽查1 至 3 件,以確保簽證品質。如有簽證不實之情形,得依建築法或技師法等有關規定交付懲戒。
5、授權衛工處(研)(修)訂定相關申請書表、作業流程、抽查規定及其他有關配套措施、舉辦說明會、召開簽證抽查會審會議等有關事項。
4-3 實施方式
由衛工處依據本府推動行政流程簡化、標準化及法制革新工作運作計畫,研訂推動實施本方案,並就計畫內容擬訂定相關原則,業已邀請本府法規委員會、研究考核委員會、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建管處、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等代表與會研商後,訂定相關原則說明如下:
1、單一窗口收件:依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執照附表﹝注意事項﹞要求規定: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故本方案仍維持現行規定由衛工處統一收件,俟衛工處完成污水排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圖審查後,將污水排水設計圖說副本1 份送建管處辦理後續建築物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之抽查及竣工查驗作業。
2、行政審查規定項目:本方案已研商訂定相關書表文件規定,如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應備文件。依本方案規定檢附應備文件即符合行政審查規定項目要求。
3、技術簽證規定項目:本方案已研商訂定相關表格,如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 ( 變更設計) 建築師簽證表、臺北市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計)建築師簽證表、臺北市下水道暨用戶排水設備(變更設計)技師簽證表。依本方案規定檢附簽證表即符合技術簽證規定項目要求。
4、技術簽證抽查項目:本方案已研商訂定相關表格,如臺北市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置設計(建築師、專業技師)自行檢查表。依本方案規定上開檢查表為主要抽查項目。
5、接入許可審查項目:本方案已研商訂定相關流程以簡化縮短現行污水排水設計圖審查流程及會勘時間,如臺北市建造執照審查階段與衛工處業務簡化流程圖。相關設計審查前之指定接入點現場會勘案件配套申請程序,由衛工處訂定。
6、竣工查驗項目:建築物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含預鑄式)竣工查驗由建管處併同建築法第39 條規定辦理。其餘屬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者由衛工處辦理竣工查驗事宜。俟衛工處完成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竣工查驗後,將污水排水設計竣工圖說副本1 份送建管處辦理後續建築物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與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含預鑄式)竣工查驗作業。
4-4 評估方式
可以藉由按月定期實施技術簽證抽查方式,及定期邀請本府工務局、都市發展局、建管處、建築師公會、專業技師公會等代表與會檢討與改進,以確保簽證品質。如有簽證不實之情形,得依建築法或技師法等有關規定交付懲戒。
五、總結
推動創新服務簡化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作業流程、並研訂標準化之行政作業流程及落實行政與技術分立制度,革新用戶接管申請作業制度,賡續推動本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設置申請案建築師、專業技師(技術)簽證與行政機關(行政)審核及抽查制度,藉此提高行政服務效能及品質,為近年衛工處在落實推動行政流程簡化、標準化及制度革新上的重要政策。
而本方案之推動預期可所完成之各項成果,多可節省建築師、專業技師與建築業界時間及成本,部分流程改造可藉由成果發表,與建築師、專業技師與建築業界多作互動溝通,以方便建築師、專業技師與建築業界了解申請流程及其對政府便民措施之評價。此外,部分標準化申請書、表已透過電腦網路簡化申請作業流程,或提供上網查詢下載申請表格等功能,推廣利用網路服務建築師、專業技師與建築業界,藉此提升行政效率並節省建築師、專業技師與建築業界洽公時間及成本。期藉本方案之推動實施,衛工處將本著「革新、簡政、便民、親民」之原則,落實行政流程簡化、標準化及制度革新,彰顯本府以服務民眾為依歸之施政目標。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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