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各項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審查乙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北市工養下字第094649238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請 貴處依94年5月16日訂定之「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各項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審查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處94年8月24日北市工建字第09466573300號函。
二、由於 貴處所提供本處列管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於94年5月16日以後申辦各項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皆無納入用地保水量,故請 貴處依「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各項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審查(詳附件),以確保於94年5月16日以後申辦各項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皆符合該要點規定。另請每3個月提供最新申辦各項建照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資料供本處列管。
 
修正時間:中華民國94年5月16日訂定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公共設施用地貯集滲透雨水之能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係指公共設施用地開發時,促進涵養、貯留、滲透雨水功能之設計。
三、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單位為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
四、本市公共設施用地如屬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本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如附件)辦理:
(一) 基地面積及新建(或改建)之建築面積在800平方公尺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新建或改建,須依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
2.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辦理新建、改建公園、平面停車場或廣場。
(二) 本府所屬各機關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開發區域,開發面積在800平方公尺以上者。
(三) 養工處簽奉市長核定之開發案件。
五、前點公共設施用地之建築行為須送審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由本府主管建築機關併入申請執照機制辦理;其餘案件由各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主辦機關審查。
依前項送審時,需檢具下列文件:
(一) 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評估總表。
(二) 明確標示鋪面工法之用地配置平面圖。
(三) 評估說明書、圖(內容包括評估過程相關面積、公式計算表)。
六、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之工程相關資料須送養工處列管。
七、養工處除涉及建築行為須送審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不予抽查外,其餘案件得不定期抽查。
抽查結果未依本要點執行者,由養工處函請主管機關檢討相關人員行政責任。
八、依本要點設置之保水設施,由使用機關負責管理維護。
 
 
附件
A1-01-00-56.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