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北市工建字第094539807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檢送「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乙份及該原則執行方式之審查原則、判斷流程及應(免)辦理退縮圖例各乙份(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本案納入本局九十四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8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15號。
二、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一、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
(一)供救助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三‧五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二)供救助六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四公尺以上之淨寬,及四‧五公尺以上之淨高。
(三)道路轉彎及交叉路口設計應儘量考量適合各地區防災特性之消防車行駛需求,如附圖例為供參考。
二、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之指導原則
(一)五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所需空間淨寬度為四‧一公尺以上。
(二)六層以上或高度超過二十公尺之建築物,如外牆開口(窗口、陽台等)距離道路超過十一公尺,應規劃可供雲梯車進入建築基地之通路,並於建築物外牆開口(窗口、陽台等)前至少規劃一處可供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活動之空間。
(三)供雲梯消防車救災活動之空間需求如下:
1.長寬尺寸:六層以上未達十層之建築物,應為寬六公尺、長十五公尺以上;十層以上之建築物,應為寬八公尺、長二十公尺以上。
2.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3.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防車之一‧五倍總重量。(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最重雲梯消防車為五十噸重)
4.坡度應在百分之五以下。
5.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十一公尺以下。
三、狹小道路巷弄有關消防救災管理之指導原則
(一)狹小道路巷弄設攤路段避免設置密閉式遮雨棚,各攤架應採用輕便可立即移動之設計,當發生意外事故,可輕易將攤架推離。
(二)狹小道路巷弄中間勿規劃設置燈柱或其他固定設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道路、停車、攤販、電力、電信、環境保護及建築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確保救災動線及消防救災活動空間之淨空範圍。
(三)攤販主管機關應輔導要求攤商自治會定期召集各攤商舉辦自衛編組演練,強化攤商自我防災意識與自救能力,一旦發生災害能立即通報、避難疏散及初期滅火,使災害減至最低。同時針對使用液化石油氣等火源之攤商,加強宣導限量使用之觀念,減少發生意外事故之機率及重大傷害。
附件
A1-1-55.doc
B1-1-55.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