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
歷史沿革
3.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九0八0八八四五號令修正發布全文十點;自即日生效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0九一00八四二0五號令修正發布第十點條文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七日內政部臺內營字第八六八九0一三號函訂定發布全文六點
法規內文

一、為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以維護山坡地建築之公共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
        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涉及整地者。
  (二)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
        坡地,涉及整地者。
  (三)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三、雜項執照申請案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專家學者、建築、都市計畫、地政、水
    土保持、環境保護、衛生下水道等主管機關、自來水事業機構及電力事業機構共同組成
    審查小組,就規定項目予以審查;審查內容涉及專門技術或知識者,得委託具有山坡地
    開發建築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審查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四、審查小組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召集人及業務相關人員,並聘請具都市計畫、建
    築及山坡地專門技術之專家學者五人以上共同組成。審查小組或委託外審之作業程序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五、審查小組或委託外審之審查項目應包括建築配置計畫、公共設施、地質條件、土方開挖
    、邊坡穩定、擋土設施及監測系統等項目。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審查雜項執照,應依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內政部(
    八五)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二二八七號函訂定建造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及簽證項
    目抽查作業試辦要點試辦前內政部訂頒建造、雜項執照(變更設計)審查表及附表一之
    審查項目詳予審查。
 
 
 
  
七、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委託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依附表二檢附書圖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提出申請,其規劃之內容應依相關規定由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八、起造人應於開工前,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檢附營建綜合險、第三人身意外險及勞工保險
    之保險契約、保險單及收據影本,申請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
 
 
 
  
九、施工計畫核准後,承造人應完成下列事項,報請查驗符合規定後,其餘工程方准動工。
  (一)基地主要出入口及連外道路應依規定標準舖設柏油或碎石路面,以供車輛出入。
  (二)上、下邊坡及鄰地之安全防護措施完成。
  (三)先期環境監測警報系統安排完成。
  (四)施工場所之防護圍籬、警示與警戒標誌燈號及滅火設備等安全管理措施完成。
 
 
 
  
十、雜項工程之擋土設施屬鋼筋混凝土構造部分,監造人於監造查核前應以電腦網路請取登
    記碼後,再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確實依照核准設計圖說施工後
    ,於雜項工程勘驗報告書上共同簽章,並檢附含標示登記碼之現場照片,向主管建築機
    關申報。雜項工程施工中,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抽驗之。
 
 

附件
附表一-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doc
附表二-申請山坡地雜項執照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查核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