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建築基地為學校使用時,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否出具通行同意書將該私設通路提供鄰近基地作為主要出入口疑義案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月20日
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02216號
法規內文
主旨:有關建築基地為學校使用時,基地內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通路,得否依私設通路之規定規劃設置後出具通行同意書將該私設通路提供鄰近基地作為主要出入口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93年11月24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4566900號函。
二、有關建築基地內私設通路或基地內通路留設之規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2條及第163條分別定有明文;建築基地如未臨接道路,得以私設通路連接道路申請建築。本案建築基地擬以學校範圍內之類似通路作為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乙節,如該類似通路之寬度符合前開法條私設通路之設置,及該鄰近基地應臨接之面前道路寬度等有關規定,經取得該通路所有權人學校之通行同意文件,得據以申請建築。
三、至該學校內通路提供鄰近基地作為主要出入口,有無涉及學校管理相關法令規定及影響學校及師生之出入安全管理等事項乙節,經轉據教育部94年1月7日台總(一)字第0930176592號函(如附件)示:「須視學校層級之安全性而定,如為私立高級中學,應依照私立學校法、高級中學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是否影響學校師生之出入安全管理,宜就個案認定。」,併請依其函示及有關法令規定本於權責核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