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基地部份位於河川管制線內非行水區土地,得否計入法定空地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4年1月5日
台內營字第0930014079號
法規內文
主旨:為南華大學梵音館基地部份位於河川管制線內非行水區土地,得否依大部八一年四月三十日台(八一)內營字第八一七六四三六號函計入法定空地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93年10月28日府城建字第0930129376號函。
二、案經轉據經濟部水利署93年11月17日經水政字第09350472750號函及93年12月16日經水政字第09350523650號函示:查本案土地位於三疊溪河川區城線內,依水利法第七十八條規定禁止建造房屋。依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河川區域劃定及變更公告時,函送當地都市台非都市計畫主管機關配合辦理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河川區域之限制使用除使河川有足夠排洪斷面外,亦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之安全,是本案南華大學梵音館基地位於河川管制線內部份,應不得計入法定空地;其使用分區或用地尚未變更為河川區或河川用地者,應儘速配合辦理變更,以利河川域土地之使用管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