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 修正本局新申請之建築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及使用執照)先領執照後校對副本案,其中使用執照應於副本圖說校對完畢後再予核發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北市工建字第09561346200號
法規內文

 

主旨:修正本局93年12月1日北市工建字第09354370200號函新申請之建築執照(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及使用執照)先領執照後校對副本案,其中使用執照應於副本圖說校對完畢後再予核發,並自發文日起實施,請查照轉知 貴會會員。
說明:
一、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第9504次業務會報議程三辦理。
二、本案納入本局九十五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一五號,目錄第二組,編號1號。
三、網路網址:www.dba.t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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