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應重新檢附地籍套繪圖乙節,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有關本市建造執照申請案,案件核准時檢附地籍套繪圖併卷核對副本,建管處資訊室並作該執照第一次套繪於本市建築執照套繪地籍查詢系統,合先說明。
二、為求建築執照套繪地籍查詢系統之正確性,於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下列情況應重新檢附地籍套繪圖辦理:
(一) 改變建築基地範圍。
(二) 變更建築物之位置、建築形狀。
(三) 變更建築物樓層。
三、本案納入本市94年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22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10號。